{"total":9,"total_page":1,"page":1,"limit":500,"filter":{"版本編號":["07268:2025-01-07-修正"],"版本追蹤":["new"]},"id_fields":["法條編號"],"sort":["法律編號","版本編號<","順序<"],"lawcontents":[{"法律編號":"07268","法律編號:str":"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","版本編號":"07268:2025-01-07-修正","順序":3,"條號":"第二條","內容":"本中心為行政法人；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。","法條編號":"07268:07268:2025-01-07-修正:3","立法理由":"一、配合運動部之成立，國家運動科學中心（以下簡稱本中心）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，爰修正第一項，並列為本條文。\n　　二、現行教育部指定教育部體育署督導本中心，運動部成立後，無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之必要，爰刪除第二項。","現行版":"現行","版本追蹤":"new"},{"法律編號":"07268","法律編號:str":"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","版本編號":"07268:2025-01-07-修正","順序":4,"條號":"第三條","內容":"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：\n　　一、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、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、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。\n　　二、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、分析及支援。\n　　三、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。\n　　四、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、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，提升產業競爭力。\n　　五、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。\n　　六、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。\n　　七、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。\n　　八、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。","法條編號":"07268:07268:2025-01-07-修正:4","立法理由":"一、依實務運作，醫療照護支援訓練事宜係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，本中心辦理運動醫學研究，爰修正第一款，將所定「醫療照護」修正為「運動醫學研究」。\n　　二、修正第三款，明定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為本中心之業務。\n　　三、其餘各款未修正。","現行版":"現行","版本追蹤":"new"},{"法律編號":"07268","法律編號:str":"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","版本編號":"07268:2025-01-07-修正","順序":8,"條號":"第六條","內容":"本中心設董事會，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，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；解聘時，亦同：\n　　一、政府相關機關代表。\n　　二、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、專家。\n　　三、民間企業經營、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。\n　　前項第一款之董事，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；第二款之董事，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。\n　　第一項董事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。","法條編號":"07268:07268:2025-01-07-修正:8","立法理由":"一、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。\n　　二、為期明確，修正第三項，增列「董事」二字。","現行版":"現行","版本追蹤":"new"},{"法律編號":"07268","法律編號:str":"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","版本編號":"07268:2025-01-07-修正","順序":9,"條號":"第七條","內容":"本中心置監事三人，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、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；解聘時，亦同。\n　　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\n　　第一項監事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。","法條編號":"07268:07268:2025-01-07-修正:9","立法理由":"一、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。\n　　二、為期明確，修正第三項，增列「監事」二字。","現行版":"現行","版本追蹤":"new"},{"法律編號":"07268","法律編號:str":"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","版本編號":"07268:2025-01-07-修正","順序":10,"條號":"第八條","內容":"董事、監事任期為四年，期滿得續聘之。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\n　　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，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；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、監事，任期屆滿前出缺者，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，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。","法條編號":"07268:07268:2025-01-07-修正:10","立法理由":"一、為配合實務運作並兼顧董事、監事之專業性，爰刪除第一項所定董事、監事僅得續聘一次之規定，並酌作文字修正。\n　　二、配合第一項有關董事、監事僅得續聘一次之規定業已刪除，爰刪除第二項有關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，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，不受續聘次數限制之規定。","現行版":"現行","版本追蹤":"new"},{"法律編號":"07268","法律編號:str":"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","版本編號":"07268:2025-01-07-修正","順序":20,"條號":"第十八條","內容":"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，專任，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；解聘時，亦同。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、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，執行本中心業務，並督導所屬人員。\n　　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、第十條第四項、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，於執行長準用之。","法條編號":"07268:07268:2025-01-07-修正:20","立法理由":"一、第一項未修正。\n　　二、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、第三項規定，已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，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、會計及人事職務，且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，擔任本中心職務，第二項無明定執行長應準用第十九條第二項、第三項有關董事、監事、董事長規定之必要，爰予以刪除。","現行版":"現行","版本追蹤":"new"},{"法律編號":"07268","法律編號:str":"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","版本編號":"07268:2025-01-07-修正","順序":21,"條號":"第十九條","內容":"本中心進用之人員，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，不具公務人員身分；其權利義務關係，應於契約中明定。\n　　董事、監事及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，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、會計及人事職務。\n　　董事長及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，擔任本中心職務。","法條編號":"07268:07268:2025-01-07-修正:21","立法理由":"一、第一項未修正。\n　　二、第二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，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、會計及人事職務，落實利益迴避原則，避免循私。\n　　三、除董事長外，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亦有相當之決定權，為避免循私，爰於第三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，擔任本中心職務。","現行版":"現行","版本追蹤":"new"},{"法律編號":"07268","法律編號:str":"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","版本編號":"07268:2025-01-07-修正","順序":22,"條號":"第十九條之一","內容":"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，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，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。","法條編號":"07268:07268:2025-01-07-修正:22","現行版":"現行","版本追蹤":"new"},{"法律編號":"07268","法律編號:str":"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","版本編號":"07268:2025-01-07-修正","順序":25,"條號":"第二十一條","內容":"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：\n　　一、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。\n　　二、規章、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、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。\n　　三、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。\n　　四、業務績效之評鑑。\n　　五、董事、監事遴聘、解聘之建議。\n　　六、董事、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，得為必要處分。\n　　七、本中心違反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命令時，予以撤銷、變更、廢止、限期改善、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。\n　　八、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。\n　　九、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。\n　　十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。","法條編號":"07268:07268:2025-01-07-修正:25","立法理由":"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規定，增列第九款明定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，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，其後款次遞移，內容未修正。","現行版":"現行","版本追蹤":"new"}],"supported_filter_fields":["法律編號","版本編號","順序","條號","現行版","版本追蹤"]}